青島知識產權法庭司法保護顯成效 成立一周年受理案件1787件
2018-09-27 16:46:00 來源: 大眾網 作者: 曲順 滕曉陽
大眾網青島9月27日訊(記者 曲順 滕曉陽 通訊員 時滿鑫 紀曉昕)2017年9月30日,青島知識產權法庭正式成立。作為全國16個按獨立模式運行的知識產權法庭之一,一年來,法庭受理案件1787件,其中跨區域技術類案件294件。青島知識產權法庭堅持“司法主導、嚴格保護、分類施策、比例協調”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政策,實施精品審判工程,努力將類型新穎、社會影響大、疑難復雜的案件辦成在全社會有示范意義的典型案件。
案件一
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中國某通信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等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中國某通信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
被告:中國某通信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
原告合法取得電視劇《軍師聯盟》第一季(確定名為:《大軍師司馬懿之軍師聯盟》)42集的獨占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和與之相關的復制權、銷售權、發行權、放映權及相應增值業務等權利,及有權獨立以自己的名義或授權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名義追究非法使用授權節目侵權者的法律責任。授權期限自授權節目在授權平臺播出之日起十年。授權區域中國大陸地區。原告為此支付授權費2.52億元。
原告在被告中國某通信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下簡稱“某通訊青島公司”)下屬營業部購買手機卡一張,上網登錄由被告中國某通信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下簡稱“某通訊廣東公司”)經營的“某某視頻”平臺,發現該平臺未經授權許可,在電視劇《大軍師司馬懿之軍師聯盟》熱播期擅自播放該電視劇的第8集至42集(共計35集),侵害瞭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發佈訴前禁令,停止“某某視頻”平臺的侵權行為,同時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3500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查確認,首先下達訴前禁令,要求“某某視頻”平臺立即停止播放行為。對案件實體部分,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的行為共同侵害瞭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因涉案作品每集均為獨立播出單元,故應按照每集單獨計算賠償數額,法院根據涉案電視劇的作品類型、知名度,原告獲得電視劇獨傢授權所支付的成本,被告某通信廣東公司經營的“某某視頻”軟件平臺的知名度、用戶數量,被告某通信廣東公司侵權行為性質、具體情節、侵權規模、侵權范圍、侵權方式、後果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定被告某通信廣東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每集45萬元(35集),共計1575萬元。被告某通信青島公司共同實施瞭侵權行為,但其經營范圍僅限於青島地區,根據被告某通信青島公司的侵權行為性質、具體情節、侵權范圍、侵權方式酌定其在被告某通信廣東公司的賠償數額內向原告承擔100萬元的連帶賠償責任。
目前,該案正在二審過程中。
典型意義:
訴前禁令是知識產權權利人及時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該案中法官根據原告的申請,向被告發佈訴前禁令,及時有效保護瞭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近年來,熱播劇成為一些視頻平臺侵犯網絡信息傳播權的“重災區”,青島知識產權法庭針對互聯網環境下的侵權行為對《大軍師司馬懿之軍師聯盟》、《秦時明月麗人心》等熱播劇侵權方以及“酷我音樂”、“某某視頻”等平臺發佈訴前禁令23件,加大打擊力度,及時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凸顯瞭司法救濟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同時該案一審突破《著作權法》50萬的最高賠償數額,按照單集計算賠償數額的方式,判決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75萬,判賠數額之高創下瞭青島知識產權審判史上之最,有效打擊瞭惡意侵權行為,彰顯瞭司法對知識產權成果的保護力度。
案件二
斯凱傑美國公司訴被告華莎利(北京)商貿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斯凱傑美國公司(SKECHERS U.S.A., INC II)
被告:華莎利(北京)商貿有限公司
被告:Skechers 休閒系列及Skechers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福建省晉江市羅山金舒華鞋業有限公司
原告系“SKECHERS”、 “Skechers 護士鞋及Skechers”等系列註冊商標的權利人。2016年初,原告在全國多傢商場發現被告華莎利(北京)商貿有限公司、被告斯凱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經營的“SKEWRONS”門店內銷售的鞋類商品上標有與原告註冊商標近似的 “S”商標等標識,同時還在銷售單據上突出使用相同的“斯凱奇”文字。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涉嫌侵犯原告所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且其侵權之主觀惡意十分明顯;同時,被告斯凱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斯凱奇”字號更具有明顯的“搭便車、傍名牌”之故意,其字號在實際使用中極易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實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原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330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產品在鞋底、鞋跟、鞋側幫處印有的“S”標識與原告享有的第1266107號、第G984878號,第G1201035號、第10426651號註冊商標相比較,其在構圖、造型及視覺效果等方面近似,且被控侵權商品與原告享有的上述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以一般消費者的眼光來看,極易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被控侵權產品侵犯瞭原告第1266107號、第G984878號、第G1201035號、第10426651號註冊商標專用權。被控侵權產品在商品標價簽的品名中含有“斯凱奇速跑”字樣,其銷貨小票“品名及規格”中寫有“斯凱奇速跑鞋”或“斯凱奇鞋”字樣,其中的“斯凱奇”標識與原告享有的第1717145號“斯凱奇”、第13557933號“斯凱奇”註冊商標相同,且系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因此,被控侵權產品同時還侵犯瞭原告享有的第1717145號“斯凱奇”、第13557933號“斯凱奇”註冊商標專用權。
原告的“斯凱奇”註冊商標經其宣傳使用已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被告斯凱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將與原告註冊商標相同的文字“斯凱奇”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並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其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原告存在特定的聯系,進而將兩者的產品誤認為同一市場主體的產品,損害瞭原告對“斯凱奇”註冊商標享有的權利,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違背瞭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其依法應承擔停止使用並變更企業名稱、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被告福建省晉江市羅山金舒華鞋業有限公司生產、被告華莎利(北京)商貿有限公司銷售標有“斯凱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字樣鞋子的行為也構成不正當競爭,其也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法院最終判決三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0萬元。
據悉,該案正在二審過程中。
典型意義:
商標權為彈性權利,註冊商標知名度越高,法律給予其的保護范圍也就越為寬泛。因此,相同或類似商品的生產經營者在從事商業活動時應予以合理避讓,避免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否則極易構成侵權。
本案中,原告的斯凱奇品牌早在2007年即進入中國開展商業活動,在中國一直以“斯凱奇”指代並宣傳自身,其通過遍佈全國的上千傢斯凱奇營銷網絡以及長期的廣告宣傳和各類重大體育、戶外運動等贊助活動,使得“斯凱奇”系列品牌已在中國享有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給予其強度較大的保護。
被告華莎利(北京)商貿有限公司明知原告的註冊商標,但其在實際經營過程中不僅不進行合理避讓,相反,其在使用過程中故意與原告的註冊商標靠近,被告斯凱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也在明知“斯凱奇”已為知名品牌的情況下,註冊成立斯凱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並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原告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其主觀上均具有“搭便車、傍名牌”的故意。被告福建省晉江市羅山金舒華鞋業有限公司為專門的鞋類生產商,作為同行業的生產者,其理應知道“斯凱奇”品牌在業內的知名度,但卻仍接受被告斯凱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委托生產侵權產品,其主觀惡意也較為明顯。
因此,該案中,法院考慮到三被告的主觀惡意較大、侵權行為的范圍較廣,並同時考慮到原告品牌的知名度高,最終確定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以及合理費用共計200萬元。
案件三
海爾集團公司、青島海爾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訴被告新疆海爾巴格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青島海爾巴格餐飲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系第4534758號“海爾”商標權人且“海爾”為其企業字號。兩被告企業名稱為“海爾巴格”,被告青島海爾巴格在其經營的位於青島心海廣場的餐廳門頭上使用瞭“海爾巴格”字樣。原告認為,被告名稱為“海爾巴格”攀附原告“海爾”知名度且被告青島海爾巴格實際經營場所與原告關聯企業“海爾洲際”酒店僅一路之隔,被告未經許可使用原告“海爾”商標及擅自使用原告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極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為其為原告的關聯公司或下屬公司,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被告辯稱,早在1999年被告就開始翻譯成海爾巴格使用,被告經營地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是少數民族聚居地,主要用語為維吾爾語,被告大部分經營場所是以維吾爾文作為品牌,不存在對海爾企業字號的侵權。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系第4534758號“海爾”商標權人,該商標在有效期內,其依法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新疆海爾巴格網站圖片以及宣傳冊圖片中顯示的其經營的多個餐廳門頭上突出使用瞭“海爾巴格”字樣,在“海爾巴格”四個字當中,“海爾”經原告的長期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而“巴格”系維語音譯詞,二詞相比較,“海爾”具有更高的顯著性,漢語是國傢通用語言文字,無論是否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其對各族人民都有著顯而易見的顯著性,即使與維語同時使用亦不影響“海爾巴格”四個字對相關公眾註意力的吸引。被告新疆海爾巴格在其經營餐廳的門頭上突出使用“海爾巴格”字樣,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為原告海爾投資公司所開設或者與其有關聯關系,造成混淆,構成對第4534758號“海爾”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被告青島海爾巴格在其企業名稱及經營的餐廳中突出使用“海爾巴格”字樣,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共計20萬元。一審判決後,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目前該案正在二審過程中。
典型意義:
本案中,原告為中國馳名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其他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應當合理避讓,否則極易構成侵權。被告雖然將“海爾巴格”與維語一起使用,但是其自己的註冊商標為“艾爾巴格”,且“海爾巴格”中的“海爾”更加具有顯著性,被告的使用會使社會公眾認為其與原告具有關聯關系,造成混淆的可能,法院的判決及時的制止瞭侵權行為,保護瞭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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